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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破壞他人名譽的人 觸犯法律
觸犯刑法嚴重破壞聲譽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提出告訴    (謝謝一位朋友告訴我的權利)


 關於某人一直再他的部落格毀謗我的名譽以及散撥相關照片姓名資料
 到處散佈謠言以及破壞我的名譽  妳也夠本了吧 ~ 妳過的妳生活
 我過我的生活  我們應該不相干 這位小姐 我從以前就好說歹說
 妳卻依然 講不聽 說不懂   妳這樣已經觸犯法律了 相信你也看到
 我去妳的BLOG 所貼的 那一篇 我想清楚  告訴妳  妳已經觸犯法律

 所以 現在請妳自重   如果在散佈 他人相關資料破壞他人名譽那麼
 我只好訴諸法律  如果你有證據 就拿出來證明妳所說的是事實
 忍耐也是有一各限度的 我已經不想在跟妳說那麼多廢話
 相信你也不是三歲小孩 應該知道什麼事情可以亂說什麼不可亂說
 當別人一在容忍妳  不代表 妳就可以一而在在而三的 侵犯他人
 而妳卻一直不斷的造成別人的困擾    凡事不要太過   不要欺人太甚
 不是打電話來騷擾我 不然就是 跑來我家亂我 亂我的家人
 妳這樣已經造成我的困擾 別忘記   我還有守衛室的人 可以作證
 別忘了妳跟妳男朋友在2004年5月6號那一天 在我家樓下 大吼大叫
 在同一天還打電話到我家 裝成是我的朋友 打電話來問我媽媽
 我上班的住址已及我換的新電話號碼   相信這些妳應該沒忘記吧!!
別太過分.........當初還把他當成是朋友..現在不要讓我覺得那當初是不值得的付出....我還是顧及到那一份情誼~所以凡事不要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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